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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网--规范傍名牌侵权责任详解

发布时间:2021-11-19 13:08:08 阅读: 来源:绝缘板厂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于2月19日公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就这1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当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注册商标与著作权之间,和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还表现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企业名称在境内使用等各种情势。记者:请您介绍1下《规定》起草的背景情况。蒋志培:最近几年来,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民事权利冲突引发的各类民事纠纷增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引发了广泛关注,一样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门和难点。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是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著作权是作品自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着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权利是基于经营使用产生;而商标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则要经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法注册、登记产生。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分属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分别授权或管理。当这些知识产权被不同的权利人具有时,不同权利行使进程中即可能产生冲突。 当前,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注册商标与著作权之间,和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等,还表现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企业名称在境内使用等各种情势。 解决这些权利冲突,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 最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权利冲突纠纷案件中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1定经验,构成了诸多共鸣。为进1步正确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统1司法标准,针对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且认识比较成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已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行。 规定草案曾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征收可以申请司法强拆吗,收到很多很好的修改建议 记者:据我了解,《规定》在制定进程中曾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并引发广泛关注。 蒋志培:这1《规定》确切是在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我们曾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通过互联网就此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收到了很多很好的修改建议。由于权利冲突的解决还触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调和和衔接问题,我们在起草中曾多次、反复征求了立法机关、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等单位的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 《规定》不求4平8稳,仅对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 记者:我注意到,规定草案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时条文比较多,而此次正式公布的《规定》只有4条,那么是不是是思路产生了1些变化? 蒋志培:权利冲突纠纷案件触及面宽,法律问题较多,但是《规定》并未4平8稳。 我们的考虑是,对过去已解决的问题,不再为了系统化而作重复规定,因此,本着侧重解决审判实践中最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精神,《规定》终究仅对这类案件的受理和民事责任方式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出规定。 《规定》条文不多但内容丰富,基本上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触及权利冲突的问题 记者:请您介绍1下《规定》的具体内容。 蒋志培:该《规定》的条文共4条,基本上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触及权利冲突的问题,所包括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 《规定》的第1、第2条,侧重解决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第1条第1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的受理问题。此类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商标注册中擅自使用他人文字、图形等作品和外观设计、企业名称权等,1样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动,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规定》的第1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百零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目前我国注册商标数量众多,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有较大弹性,如将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能存在各地适用标准不1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商标集中注册授权制度。 《规定》第1条第2款是针对触及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纠纷。这类纠纷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对商标的注册产生了争议。现行商标法第310条、第4101条规定对此设置了较为完善的商标争议程序,当事人可以据此获得相应的救济。如果商标行政评审产生失当,还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诉讼。当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取不以民事侵权纠纷受理的做法。考虑到目前我国注册商标数量众多,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有较大的弹性,如将此类权利冲突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能存在各地适用标准不1的情况,不容易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偏向,不利于保护商标集中注册授权制度。鉴于此,《规定》第1条第2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百1101条第(3)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在实践中,1些商标权人滥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注册商标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用于其他种别的商品或服务,或在同1商品上组合使用两个注册商标,或将注册商标的图形等变形使用,改变其显著特点等等。凡此种种使用方式,已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范围,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是否是构成侵权的判决。 傍他人企业名称字号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责 记者:《规定》第2条规定了企业名称之间冲突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现实生活中,“傍名牌”的现象很多,该《规定》立足于什么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蒋志培: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等,是人们俗称的“傍名牌”的主要情势之1。这是1种不正当竞争行动,在实践中要求依法规范的社会呼声很高。但由于行动人的企业名称也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这类纠纷能否由法院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存在争议,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及时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动,目的就是制止造成市场混淆。所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相干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背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百零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规定》该条中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目的是对当事人的起诉予以指引和规范,也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法律根据有房产证的房子被强拆了怎么赔偿。 “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不能作为案由 记者:此类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案由如何肯定? 蒋志培:《规定》第3条是针对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由肯定和法律适用的规定。 “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只是对此类纠纷共同特点的描述,并未反应出其法律关系的属性,因此不能作为案由。同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对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做出了全面规定。因此本《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要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依照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肯定这类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这就是说,这类纠纷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适用商标法;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肯定相应的案由。 侵权行动人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记者: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动的,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蒋志培:第4条是关于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说,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视案件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赔偿等各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但鉴于这类案件需要改变纠正不当使用的企业名称或字号问题,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的“停止侵权”的责任方式,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肯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其中“规范使用”,主要是针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动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突出使用等。《规定》中的“等”还包括了民事责任承担的其他方式。(end)资讯分类行业动态帮助文档展会专题报道5金人物商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