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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向全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发布时间:2022-06-15 10:58:40 阅读: 来源:绝缘板厂家
山东省向全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为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政策,迅速行动,于6月23日向全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就加强价格自律、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关事项发布提醒函,提醒告诫有关企业切实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醒函全文如下:

关于保持电煤价格稳定的提醒函

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保持全省电煤价格基本平稳,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第46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22号)及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煤电油气运和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鲁价发电[2008]24号)精神,向全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就加强价格自律、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目前,千方百计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全国各行各业都应承担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全省电煤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这次省市区和中央部门负责同志会议的精神上来,并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二、要切实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切实履行已签订的电煤合同,不得违约和克扣,保证电煤的品质标准,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趁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不得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

三、要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生产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价格,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以上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要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省价格主管部门决定自即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电煤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限从2008年6月5日至年底,届时各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搞好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检查,不得提供假帐,隐瞒价格违法行为。

五、对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变相涨价和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严厉查处,视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共曝光。

真诚希望广大煤炭生产、经营者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我省电煤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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