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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集资诈骗

发布时间:2021-01-07 23:27:22 阅读: 来源:绝缘板厂家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分非法集资行为与普通民间借贷的标准。社会公众是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界定对象“不特定”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出借人的身份。对非法集资之所以规定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其目的在于防范缺少投资意识和抵御投资风险能力的广大出借人被集资。

集资行为的辐射范围。如果非法集资主体所实施的集资行为辐射范围连行为人都难以预料,就应视为面向不特定对象。比如在具有广延性的职工、中介人亲友群体中进行非法集资,应视为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认定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吸收资金的范围没有特别限定,只要能够吸收资金,不管对方身份、投资能力等因素,应当认定具有不特定性。客观行为上,如果行为人通过多种手段向社会传播自己吸收资金,而不是通过特定的对象或者相对具体范围吸收资金,应当认定其具有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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